第十五条

有效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绿化工程的勘察、监理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承担绿化工程勘察、监理的单位,应当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绿化工程,不得无资质或者违反资质标准超越等级承担绿化工程的勘察、监理。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