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查各类建设项目时,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本市规定的城市绿地指标。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