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查各类建设项目时,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本市规定的城市绿地指标。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