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就业促进条例/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三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就业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依法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依法归集、共享和使用相关用人单位、服务机构及其劳动者的信用信息。市、旗县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将就业领域违法违规和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纳入就业领域信用评价体系。将相关责任主体的失信信息依法推送至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实施惩戒。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