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就业促进条例/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二条有效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分配下达就业补助资金,按照规定范围和程序及时支付各类补助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