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就业促进条例/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一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设立监督举报平台,聘请社会监督员,拓宽监督检查渠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受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