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个体经营、非全日制用工和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就业劳动者纳入就业公共服务范围,建设零工市场、零工驿站等服务平台,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岗位信息、政策咨询和职业指导等服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督促平台企业根据用工情形,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书面协议,明确工作内容、报酬标准、劳动保护及职业伤害保障等权利义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逐步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制度,推动商业保险与职业伤害保障相衔接,维护灵活就业人员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