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就业促进条例/第六章 重点群体就业与权益保障第四十四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建立残疾人就业扶持和保护制度,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使用,推动残疾人集中就业和按比例就业,改善残疾人就业条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提供场地、资金等必要扶持,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