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建立残疾人就业扶持和保护制度,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使用,推动残疾人集中就业和按比例就业,改善残疾人就业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提供场地、资金等必要扶持,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