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健全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相结合的多元化技能人才评价机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支持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依照专业设置和培养层次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引导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有序推进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聘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导监督职业技能评价机构严格在备案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评价。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