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就业促进条例/第五章 职业教育与技能培训第三十七条有效企业依法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职工教育经费,职工培训支出应当达到国家规定比例。鼓励企业与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及其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建立企校合作机制,开展学生实习实训和企业新型学徒制等培训,共同培养企业所需实用型人才。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