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企业依法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职工教育经费,职工培训支出应当达到国家规定比例。

鼓励企业与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及其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建立企校合作机制,开展学生实习实训和企业新型学徒制等培训,共同培养企业所需实用型人才。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