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就业促进条例/第五章 职业教育与技能培训第三十九条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牧、商务等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结合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需要,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同级财政对竞赛给予经费支持。在全国职业技能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全国技工院校技能大赛中获奖以及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到本市企业工作,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