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就业促进条例/第四章 就业服务与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失业登记制度。旗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乡镇街道、社区组织开展就业失业登记工作;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返乡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动态监测更新登记信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同时提供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及岗位等信息。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