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离校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牧民工、退役军人等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根据正常运营时间和吸纳就业人数,按照规定给予创业补贴。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