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就业促进条例/第三章 创业扶持第十九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合理规划建设面向小微企业及个体创业者的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鼓励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企业和社会力量创办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按照规定给予资金奖补。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