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建立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运营管理担保基金和创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为创业者和小微企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按照规定给予贷款贴息。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