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教育等部门构建覆盖不同创业群体、不同创业阶段的创业培训体系,对创业者开展创业培训,按照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