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就业促进条例/第二章 政策支持第十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促进校地融合发展,鼓励驻呼高校面向本市优势特色产业发展需求优化调整学科设置,组建各类产业创新平台。支持国内外知名高校和科研院所在本市设立新型研发机构,推动产业发展扩大就业。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