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同级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就业补助资金,合理安排创业扶持资金,按照规定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人才专项经费等用于促进就业创业。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