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台湾同胞、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和台湾地区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有关团体在共通标准制定、修订、实施方面,与本省居民、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团体享有同等待遇。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