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两岸标准共通条例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两岸标准共通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两岸标准共通,是指通过共同选题、共同研制、共同比对或者共同使用等方式,开展的两岸标准化交流与合作。两岸标准共通所形成的标准称为共通标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