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省行政区域内两岸标准共通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两岸标准共通,是指通过共同选题、共同研制、共同比对或者共同使用等方式,开展的两岸标准化交流与合作。两岸标准共通所形成的标准称为共通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