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的防沙治沙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学技术、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农牧、能源等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防沙治沙工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