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沙治沙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政府行政领导防沙治沙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制度,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防沙治沙工作情况。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保护和改善本行政区域的生态质量。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