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防沙治沙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五十四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沙治沙区域合作机制建设,推动防沙治沙跨区域、跨流域联防联治。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区域联防联治,实行沙漠边缘和腹地、上风口和下风口、沙源区和路径区统筹谋划,构建点线面结合的生态防护网络。沙化土地相邻的盟和设区的市、旗县(市、区)应当加强跨区域联防联治协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