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草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建设林木种苗基地和草种生产基地,科学选育优良树种和草种,为治理沙化土地提供优良种苗;兼顾生态效益与健康因素,避免选用易致人体过敏的树种和草种。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