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已经沙化的土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流和水渠两侧,城镇、村庄、厂矿和水库周围,实行单位治理责任制,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治理责任书,由责任单位负责组织造林种草或者采取其他治理措施。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沙化土地治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