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防沙治沙条例/第四章 沙化土地治理第三十九条有效治理者完成治理任务后,应当向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受理治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的,受理治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给治理合格证明文件并明确后续管护责任主体和管护模式;经验收不合格的,治理者应当继续治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