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防沙治沙条例/第四章 沙化土地治理第三十三条有效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沙化耕地因地制宜采取轮作、秸秆还田、培肥地力以及冬春季免耕留茬等保护性耕作措施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防止土地持续沙化。对生态区位重要、风沙危害严重、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的严重沙化耕地,纳入国家计划的,有序逐步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