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水土流失地区,以小流域治理为单元,采取生物和工程措施进行综合治理,保护和增强区域水土保持功能。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