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防沙治沙条例/第四章 沙化土地治理第三十四条有效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水土流失地区,以小流域治理为单元,采取生物和工程措施进行综合治理,保护和增强区域水土保持功能。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