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一切破坏植被的活动。

禁止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安置移民。对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的农牧民,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迁出,并妥善安置。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尚未迁出的农牧民的生产生活,由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主管部门妥善安排。

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明显位置设立标牌,明示封禁保护区的范围、界限、期限和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