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典型荒漠生态系统保护,依法将沙化土地上具有特殊生态和景观价值的沙漠、戈壁、雅丹、古迹,以及典型自然人文景观、沙生植被、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集中分布的区域纳入自然保护地体系。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