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减少对矿区森林、草原、耕地、湿地等生态系统的破坏。因开采矿产资源导致矿区生态破坏的,采矿权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态修复义务,防止土地沙化。采矿权人的生态修复义务不因采矿权消灭而免除。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