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突发沙尘暴灾害的监测、预报、预防和灾后救援的组织管理和紧急处置机制。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