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气象干旱和沙尘暴天气进行监测、预报,发现气象干旱或者沙尘暴天气征兆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收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预防措施,必要时公布灾情预报,并组织林业草原、农牧等有关部门采取应急措施,避免或者减轻风沙危害。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