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防沙治沙条例/第三章 土地沙化预防第十五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土地沙化监测技术规程,对沙化土地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林业草原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收到土地发生沙化或者沙化程度加重的报告后,应当责成有关部门制止导致土地沙化的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