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沙治沙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对实施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规划实施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