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吕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护、保存吕剧知识、技艺和有关实物、资料;

(二)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吕剧后继人才;

(三)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吕剧资源调查;

(四)参与有关吕剧文化保护传承的社会公益性活动。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