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吕剧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吕剧技艺展示、传授以及创作、研究等活动;

(二)自主选择、培养吕剧传承人;

(三)依法使用相关的实物、场所和资料等;

(四)依法获取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

(五)对吕剧文化保护传承工作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