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保护传承吕剧文化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吕剧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开展吕剧技艺展示、传授以及创作、研究等活动;(二)自主选择、培养吕剧传承人;(三)依法使用相关的实物、场所和资料等;(四)依法获取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五)对吕剧文化保护传承工作提出意见或者建议。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