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保护传承吕剧文化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支持吕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三)组织开展交流、培训等活动;(四)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五)支持其开展吕剧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