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支持吕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

(三)组织开展交流、培训等活动;

(四)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五)支持其开展吕剧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