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温泉资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温泉资源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