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温泉资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从事温泉洗浴、游泳的温泉资源开采单位应当定期对取用的温泉水进行水质卫生检测,确保水质符合国家卫生相关标准。从事温泉洗浴、游泳的温泉资源开采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水质卫生检测结果,并对其检测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等方式,对从事温泉洗浴、游泳的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