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温泉资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温泉资源开采单位发现水量、水温、水位、水质等出现明显异常时,应当暂停开采活动,并向所在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