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对温泉资源的水量、水温、水位、水质等指标进行动态监测。发现水量、水温、水位、水质等出现明显异常时,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查明异常原因,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