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九条有效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体育、医疗保障、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