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下列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

(一)支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有关活动;

(二)配合有关单位做好政策宣传、信息调查、设施建设、监督管理等工作;

(三)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志愿服务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活动;

(四)其他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