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顾老年人。

老年人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