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养老服务组织连锁化、集团化、品牌化发展,引进培育发展优质养老服务组织,发展多层次高品质养老服务新业态,打造潍坊特色养老服务品牌。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