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条例/第五章 扶持保障第三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养老服务组织连锁化、集团化、品牌化发展,引进培育发展优质养老服务组织,发展多层次高品质养老服务新业态,打造潍坊特色养老服务品牌。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