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产业,延伸养老服务产业链,培育养老服务产业集群。支持养老服务产业与文化、旅游、餐饮、体育、家政、教育、养生、健康、金融、地产等产业融合发展。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