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国有经济在养老基础设施领域布局,引导国有资本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助、捐赠等方式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行业的信贷支持,创新贷款担保方式,开发适应需求的养老金融产品。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