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条例/第四章 服务供给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广符合老年人需求特点的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新兴技术,推进智能可穿戴设备、便携式健康监测设备、智能养老监护设备、家庭服务机器人等智能养老服务产品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的应用。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