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养老机构利用自身设施、服务资源和服务队伍,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家政服务企业发挥自身优势,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依法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